台東縣鹿野鄉前鄉長張芳連涉嫌違法出租土地給砂石業者,收受15萬元賄款,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,張遭判12年有期徒刑定讞。
中央社報導,張芳連於2002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1日擔任鹿野鄉長;2003年「鹿原砂石場」負責人陳榮輝向鹿野鄉公所承租一塊鄉有土地,作為砂石場砂石碎解洗選場之用,卻被承辦人員發現,承租土地是垃圾場預定地,不能變更為礦業用地,張芳連卻違法租給業者,租期達9年,並收取租金4萬1148元。
判決指出,鄉公所和砂石場完成租約後,砂石場業者陳榮輝、林秋菊夫婦先後交付15萬元賄款給張芳連;經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移送台東地檢署偵辦,張芳連否認犯行,檢察官起訴求處15年,陳榮輝、林秋菊求處3年6個月。
張芳連、陳榮輝、林秋菊一、二審均判處有罪,不服提起上訴,最高法院2次發回,花蓮高分院日前更二審判處張芳連有期徒刑12年,褫奪公權10年,所得財物15萬元追繳沒收;陳榮輝處有期徒刑1年6月,減為有期徒刑9月,林秋菊處有期徒刑2年,減為有期徒刑1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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